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
所以,甲乙保险公司共赔付室内财产损失为0.8万元+2万元=2万元;所以,王某应该获得赔偿金额=1万元(房屋及装潢赔付金额)+2万元(室内财产赔付金额)=3万元。

此案为不足额投保,涉案的“在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而王某实际投保金额为3万(甲)+ 2万(乙),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总额为损失的1/2(5万/10万),即1万元。
题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保额是两公司该部分的总和2+3=5万,出险时价值为10万,所以有该部分赔偿=2*(2+3)/10=1万。注意,室内财产在题中没提出出险时价值,定为全额赔偿,即损失2万赔偿2万。所以该题最终答案是俩俩赔偿相加1+2=3万。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3万。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是房屋及室内装潢是部分损失的话,当保额等于或者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果保额低于保险价值(不足额承保)时,应根据实际损失乘以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其实这个很简单,因为是房屋和室内装潢部分损失了,所以总的保险金额我们不看。那么他在甲公司投保房屋和室内装潢部门的保费是3万元的保费;在乙公司投保房屋和室内装潢部分的保费是2万元的保费。那么实际出险时房屋以及室内装潢的价值是10万,损失了2万。所以就是按照(3+2)/10再乘以2万元等于1万。
、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
1、此案为不足额投保,涉案的“在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而王某实际投保金额为3万(甲)+ 2万(乙),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总额为损失的1/2(5万/10万),即1万元。甲乙公司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3万:2万),分担此1万元的损失,甲赔偿3/5的实际损失,即6000元,乙4000元。
2、所以,甲乙保险公司共赔付室内财产损失为0.8万元+2万元=2万元;所以,王某应该获得赔偿金额=1万元(房屋及装潢赔付金额)+2万元(室内财产赔付金额)=3万元。
3、公式 赔偿=损失*保额/出险时价值。题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保额是两公司该部分的总和2+3=5万,出险时价值为10万,所以有该部分赔偿=2*(2+3)/10=1万。注意,室内财产在题中没提出出险时价值,定为全额赔偿,即损失2万赔偿2万。所以该题最终答案是俩俩赔偿相加1+2=3万。
1997年2月新婚不久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1、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2、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之规定,本案例中若假定其妻张某死亡在先,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保险人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因此,王某母亲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3、其中大部分为保险公司,其次为商贸公司、航运集团、个人投资公司。百慕大是世界第五大船舶注册地。 【旅游业】 是最主要的经济部门,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外汇总收入的40%。从业人口占全国劳动力的60%。主要接待高收入游客。近年来旅游业不太景气,1997年接待外国游客562619人次,下降7%;旅游总收入196亿美元。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单背面条款所载免责情形的第十条的规定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已有疾病及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故法院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之规定,本案例中若假定其妻张某死亡在先,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保险人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因此,王某母亲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3、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索赔。如果我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公司规定,是可以不理赔的。但是法不外人情,可以这样处理:要求王某及黄某写一份相关情况说明,连同理赔单据、医疗报销清单及发票一并交到保险公司理赔部,根据保单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4、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决定,是因为二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对死者儿子的询问笔录,认定王某波的死因为自杀,而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保险公司拒赔为何败诉?
1、“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保险公司拒赔为何败诉?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未能充分证明被保险车辆在使用“顺风车”服务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案件背景 王某为其家庭自用电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车祸,若被认定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车主需自行承担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具体分析如下:案件核心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肖先生为滴滴出行司机,涉案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且肖先生故意隐瞒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涉案车辆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而事发时该车在从事营运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和事故概率。
4、综上所述,私家车主从事顺风车服务时,如果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导致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确实可能免责。因此,车主在从事此类服务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和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提示、告知和监管工作,共同维护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1、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王某说明伤残条款内容,且王某明确表示未见过该条款,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对王某无效。保险责任的认定与赔付金额医疗保险金:王某剩余医疗费32172元,但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为10000元,故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10000元。
2、保险事故发生后,邢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邢先生应先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起诉就不赔。由于保险公司长期拒赔,邢先生为正常工作另行租车,从2018年8月至11月底花费租车费18000元。随后,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费41万元、租车费8万元,合计48万元。
3、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石子将14车灯玻璃打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4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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