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溺水理赔案例,意外保险溺水理赔案例范文
投保后3天意外溺水,50万保额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是为什么?
因为不少人对保险没有做过多认知,所以他们就会一味将保险看成“万能膏药”,然后做一些较为极端的事情,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就连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建议,要理性看待保险,不要轻易做出违背道德风险的事情,生命无价,每个人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

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很多时候,投保人可能只关注了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却忽略了特别约定中的关键信息。这可能导致在发生理赔时,因为不符合特别约定的条件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是担心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者是费率问题,考虑是否骗保。法院判定依据:此案例中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特征。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指出,月月是因溺水导致呼吸衰竭而亡,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月月身故属于疾病导致。所以,判定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马先生赔偿金额20万元。
结果这家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竟是“死亡证明不足以证明他已经死亡,并表示小张之前有过忧郁症病史,患有自杀可能性。
如果在保障期内,由低风险职业换了高风险职业的,最好告知保险公司。最后,有些意外险产品对过往保额有要求,比如:问到已生效的意外险保额是否超过200万,如果超过就不能投保。注意不赔情况 首先要关注报销范围,有些产品不能报销自费药,所以,要尽量挑选不限社保范围,且报销比例高的产品。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抗辩:溺水原因不明:称事故无目击者、水深不足以致死、未进行尸检,无法排除疾病致死可能。老樊生前患病:其患有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疾病,可能突发疾病导致溺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险公司需对“非意外死亡”承担举证责任。
意外险系列理赔案例:无法证实的“自杀”行为的理赔
案情回顾投保情况:2017年3月17日,林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5份意外险,每份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事件经过:2017年3月18日14时5分许,一女子报警称有人在大桥上捡到其男友(林某)的衣物、鞋,怀疑有意外。
投保意外险后怀疑是“自杀”,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杀事实且死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应赔偿;若能证明自杀且在免责期内,则不赔偿。在上述案例中,因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杀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故法院判决赔偿。
案例一:中国人寿钱某意外险理赔纠纷 案件经过:钱某购买中国人寿5万保额意外险,下班途中精神病突发,殴打他人后自缢身亡。家属以钱某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自杀非意外伤害且举证责任在家属为由拒赔。
赔付金额的计算法院确认意外险总保额为222,920元(含意外伤害20万元、意外医疗8万元、住院津贴450元、身故遗体运返3,470元、亲属慰问1,000元),按80%比例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78,336元。
7岁女孩抓蟹溺水,20万保额的意外险被拒赔,法院如何判决?
1、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悦悦身故不是由于疾病导致,所以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给予悦悦家属20万元赔偿金。03 给孩子投保,千万牢记这2点 发生这样的事确实不免让人感慨,所以我们作为父母的,更要引以为戒,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因为我们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哪一个会提前到来。
2、岁孩子投保9个月后溺水身亡,意外险遭拒赔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孩子投保前患有癫痫病,但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付20万元,因其无法证明身故由疾病导致,且事故符合意外险赔付条件。案例发展马先生和妻子常年在外打工,女儿月月由马先生父母照顾。10月份马先生为月月购买了一份意外险。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案例
1、临沂市案例:未成年人溺水身亡获全额理赔2023年6月28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投保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2023年8月11日,12岁受害人王某在村西捞鱼时溺水死亡。其父母王某飞、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意外死亡赔偿金15万元。
2、案例参考:在一则案例中,死者吕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溺水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这一案例进一步证明了意外溺水身亡在青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中的理赔可行性。
3、山东省济宁市2023年度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结果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得分最高,为926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得分最低,为869分。
4、山东省民生保险溺水死亡赔偿标准为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山东省民生保险,特别是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是一项由政府财政支付保费,为全省人民在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中提供保险保障的项目。其中,溺水死亡属于该保险的理赔范围之一。
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时,意外险理赔可按比例赔付
总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时,意外险理赔可按比例赔付,比例需根据鉴定结论、被保险人情况、保险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法院以80%比例支持意外险赔付,平衡了意外与疾病因素的双重影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延伸思考:比例赔付的公平性法律原则:在死因无法查明且双方均无过错时,比例赔付兼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受益人的合理期待,体现了公平原则。实务挑战:比例的确定需结合个案证据(如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死亡场景等),但缺乏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死亡赔偿金:一般按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丧葬费:根据实际支出或合同约定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若被保险人有需抚养的亲属,可按比例赔付。关键点:需提供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材料,证明死亡直接由意外事件导致,且无疾病参与因素。
死因确为疾病时的情况即使经尸检以后,死因确为疾病所导致,也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一律即能拒赔。还可以从保险责任的描述条款是否等同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专业角度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赔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全额赔付(即100%基本保额)。例如,若基本保额为50万元,则一次性赔付50万元。此赔付不涉及伤残等级划分,仅以死亡结果为触发条件。意外伤残赔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赔付金额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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